优质的服务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需求沟通倾听客户需求,了解用户使用环境和现场工况
方案设计根据现场实际工况,针对性出具解决方案
合同签订技术和商务规范确认,签订合作协议
产物制作选择最优质的元器件,严格按照技术协议
调试安装现场规范安装,静态动态调试,分析仪运行
售后服务后续维护,持续跟进,终身维修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太平河南路1567号均和云谷济南汇智港6号楼
排气筒高度从哪里算起?
问题:一家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有20米高,因场地问题,它的排气筒(5米)底端就在废气治理设施上面,总高度25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请按照具体标准要求确定。
问题: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骋叠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公司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尘。如公司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尘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出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尘及以上,这种情况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
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公司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公司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